新北市汐止區北峰國民小學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_1050701校務會議通過 (1)
第 一 條:本標準依 104.3.11「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」訂定之。
第 二 條:申請使用新北市汐止區北峰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所管校園場地(以下簡稱場地)
,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。但場地委託民間經營者,不包括之。
第 三 條:場地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之情形如下:
一、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。
二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及其所屬機關、學校為主辦機關者,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。
三、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使用場地者,得經學校許可,免收場地使用費。
四、弱勢團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性質活動者,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。
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,應收取其他費用及保證金。
第 四 條:本使用收費標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表(單位:新臺幣)
類別 |
場地使用費 |
說明 |
游泳池 |
一千八百元 |
一、場地使用費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,未足 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算。 二、本校教職員工本人停車依以「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」優惠五分之一,每月二百元,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之,於學期初繳付一千元,多退少補。停車時間:上班日 7時至 17 時。寒暑假停車,依實際使用計費,以符使用者付費原則。 超過新臺幣五千元。 四、夜間、假日汽車停車場租借以 1 個月為 計算單位。使用時間: (一)平日:17 時至翌日 7 時。(二)例假日:得全天停放。 (一)電腦、資訊設備每部每次四十元。(二)投影機、電器及音響設備每部每次 (三)電梯每部每次六百元。 (四)健體設施、設備每次二百元。 (五)電燈照明內含於場地使用費。 (六)冷氣空調依實際用電度數計收冷氣空調使用費,得按每仟瓦每小時十元計算收費。 六、前項(一)至(四)等設備,原則以四 小時為一使用單位。 七、本表表列場地如遇依其他法規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,其收費標準由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另定之。 |
室內籃球場 |
一千二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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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羽毛球場 |
每面三百元(每次需承租二面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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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網球場 |
一千二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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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館禮堂 |
二千五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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韻律教室 |
五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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桌球室 |
每桌一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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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徑場 |
一千五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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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外籃球場 |
五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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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外籃球練習場 |
每面一百五十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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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操場 |
八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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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雨走廊 |
四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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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心樓 5 樓活動室 |
八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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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議室 |
五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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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聽教室 |
五百元八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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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教室 |
每間二百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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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停車場 |
日間停車每車每月一千元 夜間停車每車每月一千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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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開放式空間 |
依實際使用面積以每平方公尺一元計算 |